2023年3月3日,用户名为“人民的人民”的网友在四川麻辣社区上传关于《开庭后时隔20日内补交证据,请问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这合理合法吗?》帖文,现针对该文回复如下:
帖文中提到的案件,系原告陈某诉被告周某、李某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受理,于11月30日开庭审理,审理中,被告称该案所涉项目及人员涉及刑事犯罪。庭审后,被告向我院提交了立案决定书拟证明其辩称属实。因该辩称事项涉及案件程序的相关问题,故我院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核实,并了解到立案侦查过程中的投资人名单包含了原告的投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认为该案具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一并侦查。遂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裁定书送达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3年3月17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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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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