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现就2025年4月25日在明月路二段遭遇的行政执法不规范问题提出正式投诉,恳请相关部门核查处理。
一、关于整改时限设置不合理的问题
1. 事发地点明月路二段未设置任何禁停标志,且长期存在车辆停放现象(可调取历史监控核实),形成事实上的默许停放区域;
2. 14时35分听到执法广播后,本人立即下楼移车,8分钟内赶到现场(14时43分),但罚单已于14时38分开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3分钟的整改时限明显违背:未考虑居民楼上下楼的实际耗时;不符合《四川省城市管理执法裁量权实施办法》中"给予合理纠正时限"的要求;与公安部"柔性执法"指导意见精神相悖。
二、关于选择性执法的严重问题
1. 现场存在更严重的违停情形却未处理:川H***3停放于小芳理发店门口(影响商户经营);川H***7、川H***1直接堵塞消防通道,违反《消防法》第60条的规定。
2. 执法存在明显地域歧视:所有被放行车辆均为本地牌照(川H),唯一被处罚的渝A牌照属外地车辆。
3. 执法程序倒置:在当事人提出异议后执法人员才开始规范其他违停车辆(15时15分),该行为直接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公正公开”原则。
诉求建议:
1. 请求核查当日执法全过程记录
2. 对涉事执法人员人员违规执法行为进行调查
3. 撤销不当行政处罚决定
此事件不仅关乎个案公正,更影响外地来广人员对本地法治环境的信心,恳请依法处理并责令相关执法人员对本人进行书面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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